基础医学院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9-23浏览次数:10

一、总则

为加强基础医学院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济宁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济宁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基础医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基础医学院各实验室使用的压力容器,包括高压灭菌锅、高压气瓶、反应釜等承压设备。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属于机电类或特种设备类危险源。

三、管理职责

(一)学院是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院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压力容器使用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无证操作。

(三)压力容器应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台账。

四、采购与验收

(一) 压力容器的采购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采购的压力容器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二)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须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三) 压力容器安装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外观、安全附件、技术文件等。

五、使用管理

(一)压力容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有效、阀门是否灵活可靠、密封是否良好、压力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压力容器,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

(三)高压灭菌锅使用时应注意:加热前检查锅内水位,不得干烧;灭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灭菌结束后须待压力降至零后方可开盖,严禁带压开盖。

(四)高压气瓶使用时应注意:气瓶应固定放置,防止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不得混放,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气瓶使用时应安装减压阀,不得直接连接管道;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保留一定余压。

(五)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运行参数、异常情况等。

六、定期检验

(一) 压力容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使用。

(二) 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安全阀一般每年校验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七、维护保养

(一) 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清洁,防止腐蚀。

 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查维,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三) 压力容器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不得擅自维修。维修后应做好记录。

八、应急管理

(一) 实验室应制定压力容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 压力容器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切断电源和气源,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域,立即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三) 事故处理后应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九、安全检查

(一) 实验室应建立压力容器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每日巡视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二) 学院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况、安全附件、使用记录、操作人员资质等。

(三)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不超过24小时;需要协调资源的一般隐患不超过7个工作日,重大隐患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十、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