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实验动物伦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9-23浏览次数:10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基础医学院实验动物伦理管理,保障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动物实验行为,根据《济宁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基础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

(一) 基础医学院实验动物伦理管理工作接受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二) 学院成立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小组,负责本院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伦理审查与监督工作。

(三)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课题组和个人应接受实验动物伦理审查与监督。

三、伦理审查

(一) 凡涉及实验动物的教学、科研活动,均须进行实验动物伦理审查。未经伦理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展动物实验。

(二) 伦理审查内容包括:实验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实验方案的科学性、动物使用数量的合理性、动物福利保障措施实验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动物饲养和环境条件等。

(三) 伦理审查应遵循"替代、减少、优化"的3R原则,即在科学可行的条件下,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替代动物实验,减少动物使用数量,优化实验方案以减轻动物痛苦。

(四) 在动物实验前,实验人员必须明确和证明该实验的意义和必要性。在科学设计和操作中,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使用数量,坚决避免没有必要的动物实验。

四、实验动物福利

(一)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善待实验动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应尽量防止和缓解在实验时所致的动物疼痛和不适。

(二) 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

(三) 实验结束后,需处死实验动物时,应按照人道主义原则进行安乐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

(四) 实验动物必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且质量合格。使用的实验动物须标明实验动物名称、规格、性别、等级、数量、近期质量检测报告等信息。

(五) 实验动物的饲育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不同来源、品种或品系、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应分开饲养。

(六) 课题组应根据实验需要和实验动物国家标准规定合理设置饲养密度,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提高饲养密度。

五、实验人员资质

(一)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课题组和个人,应参加《山东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有关培训及考试。通过考试者方有资格进行动物实验。

(二)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单位组织的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者或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三) 实验辅助人员也必须掌握实验动物的相关知识,需在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

六、实验动物使用

(一) 使用实验动物时应当根据实验目的选用合格的实验动物,每批实验动物必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二) 使用实验动物的场所必须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严禁在非动物实验场所进行动物实验。

(三) 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必须在相应等级的设施中进行饲养;从屏障环境拿出的实验动物,不得返回屏障环境。

(四) 从事动物实验的课题组和个人应在48小时内将实验动物送回实验动物中心。若由于实验的特殊性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送回的,应注明实验动物数量、品种、实验周期和防护措施等,递交审批备案。

七、安全管理

(一) 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研究和应用的课题组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及病原体扩散。

(二) 实验动物中心只可接收常规性的动物实验,不得使用遗传背景不清、来源不明的无证动物。严禁实验人员私下开展感染性或具有潜在感染风险的动物实验。

(三) 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饲育和应用的课题组和个人需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四)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防止疫情蔓延,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八、监督检查

(一) 学院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小组对本院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的课题组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向受检单位和个人通报检查结果。

(二) 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研究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实验动物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和检测。

(三) 鼓励全院师生员工举报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四) 对在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