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实验动物安全处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6-06-30浏览次数:11

一、总则

为规范基础医学院实验动物安全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置实验动物突发事件,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济宁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济宁医学院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基础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处理流程。

二、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理流程

(一)无潜在危害的实验动物尸体处理

1. 实验动物尸体必须用专用塑料袋包装,不得与其他实验废弃物混放。

2. 包装好的动物尸体交学校实验动物中心指定位置集中贮存、处理。

3. 实验动物尸体严禁食用和出售;实验完成后的动物尸体必须交实验动物中心分类集中处理。

(二)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动物尸体处理

1. 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动物尸体、脏器和废弃物,须先进行消毒处理。

2. 消毒后用专用塑料袋严格包装,交实验动物中心专人管理。

3. 填写有关表格,说明其危害及处理要求。

(三)实验动物相关废弃物处理

1. 实验动物垫料、饲料残渣等废弃物须按性质分类收集。

2. 可能受到污染的废弃物须先消毒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3. 各课题组和个人在实验动物中心领取动物时,应说明进行动物实验后的尸体是否需要特殊处理,是否有潜在危害等。

三、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发生事件的实验室地点,涉及传染病病型、动物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危害程度,将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和一般(III级)三级。

(一)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I级)

1. 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一类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

2. 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人兽共患传染病(一类传染病)感染并被确诊。

3. 发生患有人兽共患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二)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II级)

1. 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二类、三类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相关人员受到感染并被确诊。

2. 在1个实验室内发生1例以上动物烈性传染病。

3. 发生患有动物烈性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三)一般实验动物突发事件(III级)

1. 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四类传染病),相关人员受到感染并被确诊。

2. 在1个实验室内发生一般动物传染病。

3. 发生患有一般动物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一)事件报告

1. 事发单位在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本实验室主任、保卫处和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2. 保卫处和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须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件现场、了解情况,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

3. 对于I级、II级突发事件,在确认后2小时内,按规定向省政府等相关单位报送信息。

4.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人员感染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部门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二)应急处理

1.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牵头召开应急现场会议,核实相关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2. 对于I级、II级突发事件,由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快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3. 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4. 立即关闭发生突发事件的实验室,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场所、设施、物品、废弃物等进行消毒。

5. 对于III级突发事件,由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6. 处置动物:对I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行全面捕杀;对II级、III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情况酌情处理。

7. 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人员出入突发事件控制区域。

(三)善后处理

1. 组织专家查清实验动物感染的原因,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动物和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

2. 被隔离治疗、观察的人员,经卫生部门确认无碍并不具有传染性后,方可解控。

3. 对患病或疑似患病实验动物丢失、被盗事件,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4.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实验动物安全工作组会同保卫处负责事件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5. 对于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设施: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救治设备,采样、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

(二)装备物资:手套、防护装、实验用鞋、口罩、帽子、面罩、应急药品、疫苗等防护和急救用品;冷冻冰柜、高压蒸汽灭菌锅等安全设备。

(三)应急处理联系电话:保卫处0537-3616110;急救电话120;公安部门110;消防部门119。

六、附则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