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6-06-23浏览次数: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有序进行,规范课程考核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营造良好的学风,全面提升课程考核管理水平,根据《济宁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济宁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的考核可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发展和塑造自己,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课程考核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制订实施,学院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教研室指定专人做好命题、考务及建档工作。

第二章考试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开设课程考试、专业水平测试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工作职责:

1. 执行学校考试安全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及教师考试理论的培训;

2. 负责本单位开设课程考试、专业水平测试等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3. 负责院级考试巡视,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包括在籍学习期间所要求的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必修课程理论考试应采用闭卷考核形式(机考/笔试);选修课程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论文、作品、作业、设计等多种考核方式;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考试可采用笔试、机考、口试、操作;以上考试可单一形式,也可多种形式组合。

第七条22 学时(含)以上课程考试时长为 120 分钟,不足 22 学时课程考试时长为 60 分钟。考试时长有特殊要求的由教务处审批,并在试卷上注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长。

第八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组成,所占比例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及相关规定执行。平时成绩包括考勤、课堂作业、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等方式。平时成绩评定要有完整的支撑材料,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平时成绩应有区分度、记录规范。

第九条 各教研室应当重视形成性评价对教学的促进和反馈作用,加强形成性评价的研究,探索灵活便利的实施方式,能较客观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并及时反馈给学生。

第四章考试命题

第十条 命题要求

(一) 命题须以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既要考察学生对课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又要考察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 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是试卷命题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命题形式进行审核,试题按照《济宁医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办法》要求进行命制。命题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并且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 试题结构要求参照相关模板,题型要多样化,一般可采用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计算题、案例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

(四) 命题要有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题答案要具有唯一性,主观性试题的评分标准应由各要点采分点和综合评分标准组成。

(五) 每门课程要同时命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试题(A、B卷),相同内容不超过20%,近三年考试试卷内容的重复率不超过10%。一般掌握60%的试题属于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考核灵活运用本学科知识、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10%的试题检查学生创造思维的能力。

(六) 凡课时、大纲、教材相同课程,其考试均应使用同样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进行。

(七) 一门课程试题近五年内不得出现原题重复,如

确需重复,重复数量不得超过20%。

(八) 凡有2/3 学生在 120 分钟考试中 60 分钟内或

60 分钟考试中 30 分钟内交卷的,试卷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 题型、题量未达到有关要求的,学院对试卷命题进行复核并上报教务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所属教研室命题完成后,于考前1周将 A、B 试卷及《试题申报表》报送学院,由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和教研室主任共同审定命题的题型、题量,对选用试卷和命题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采用网络试题库生成的试卷审核程序与纸质试卷要求一致。

第十二条 纸考试卷由教研室指定专人,于考前3 天持教务处开具的送印单到指定印刷单位印刷,印刷完毕后对试卷进行 清点、检查,并将试卷存入学院保密柜,由 2 名试卷保密负责人分别保管保密柜钥匙和密码锁密码。

第十三条 接触试卷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有泄密

现象发生,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对泄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试卷由学院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学生毕业后3 年,到期后由所在学院批准后销毁。电子试卷应永久保留备查。

第六章考务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时间按照教学日历进行安排,具体时间由教学管理科跟教务处协调确定。原则上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安排考试,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由教学管理科负责安排,教研室主任担任本学科考试的主考,负责发放机考考试密码、巡视考场,及时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以行政教学班为单位组织考场,每班安排2名监考人员。计算机辅助考场按50人配备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50人,相应增加2名监考人员。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教学管理科同意。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学院巡视人员由学院领导、教学管理科、辅导员等组成,负责考场的巡视。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教学管理科应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1. 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 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

第七章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做好考场检查和监考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地点及要求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私自开封和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对号入座,清点人数,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负责分发试卷,并计数发出试卷的份数,多余的空白试卷交主考人员保管。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于开考30分钟后准确地统计考场内考生人数,并与实际试卷份数核对无误。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得向考生解释考题。属于考题和试卷印刷、装订方面的问题,由主考向考生说明、更正。错发的试卷或发出的缺页、重页试卷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后30分钟完成核验考生证件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监考范围内认真巡视,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严肃考场纪律,履行职责,发现考生违纪或舞弊时,应及时将有关证据连同试卷一同没收,责令其退出考场,将违纪或作弊情况详细填写在考场记录上,考后立即将考场记录报主考,主考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暗示或指点考生答题,对协助或包庇考生作弊的监考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抓紧时间完成答卷,一经宣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命令考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回试卷。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即时清点试卷份数,并与实际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试卷按考试班级封装,并在试卷袋和试卷封皮上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然后连同考场记录一并送交主考。监考人员清点考卷份数时,应要求考生在原座位处安静等候,不得走动或擅离考场。若发现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不符时,有关考场的主考人员应立即组织监考人员在场内与考生进行核对并报告教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章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及时组织任课教师进行阅卷。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工,对试卷评阅、记分以及复核要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阅卷前,组织阅卷教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选择典型试卷进行试评,统一尺度和标准。计算机辅助考试按照《计算机辅助考试流程》进行批改、审核。

第三十四条 阅卷教师对评分标准有不同意见,及时向教研室主任反映,不得自行其事,疑难问题由阅卷教师集体讨论解决。阅卷过程中严禁任何情况下的提分现象。

第三十五条 阅卷实行流水作业,注意发挥集体评阅和讨论研究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教师统计学生成绩时应准确无误,若需更改分数时,阅卷教师要在更改处签字。

第三十七条 试卷评阅完成后进行试卷复核,复核无误后阅卷人和复核人应签字。

第九章成绩录入

第三十八条 成绩汇总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2名教师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提交。

第三十九条 电子版成绩复核无误后进入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成绩录入,录入完毕后,必须进行再次校对,确认无误后提交成绩。

第十章成绩查询和更正

第四十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教研室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对照评分标准1周内完成全面复核。

第四十一条 课程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教研室发现确有错、漏需要更改的,或经学生申请复核发现有误的,应由教研室出具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试卷、作业、过程考核、实验考核原始成绩登记表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经教研室主任复核后报教学管理科审核,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方可更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