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6-06-15浏览次数: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和质量控制,深化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推进学院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审议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院领导、主要学科代表组成。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责任心强,教学与学术水平较高。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分别由院长、副院长担任,秘书2人。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每届调整人数应不低于上届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 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研究教育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 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三) 对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和教学质量管理、监督、保障等提出指导意见。

(四) 审议各层次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关基础医学教学的相关内容。

(五) 审议课程标准、课程教学大纲。

(六) 负责教材建设规划、认证、评审等工作。

(七) 开展各级各类教学工程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等教学奖励的审议推荐。

第四章工作规则

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讨论审议重大问题时,须经充分酝酿讨论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细则可在投票前确定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常规召开1~2次,研究审议学年工作计划,提出重要建议及意见。视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