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有序进行,规范课程考核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营造良好的学风,全面提升我院课程考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的考核可以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发展和塑造自己,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课程考核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制订实施,学院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教研室要指定专人做好命题、考务及建档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包括在籍学习期间所要求的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考试一般为机考、纸考、操作等方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组成,所占比例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平时成绩包括考勤、课堂作业、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等方式。平时成绩评定要有完整的支撑材料,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平时成绩应有区分度、记录规范。
第七条 各教研室应当重视形成性评价对教学的促进和反馈作用,加强形成性评价的研究,探索灵活便利的实施方式,能较客观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并及时反馈给学生。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八条 命题要求
(一)命题须以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既要考察学生对课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又要考察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命题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并且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试题结构要求参照相关模板,题型要多样化,一般可采用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计算题、案例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
(四)命题要有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题答案要具有唯一性,主观性试题的评分标准应由各要点采分点和综合评分标准组成。
(五)每门课程要同时命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试题,相同内容不超过20%,近三年考试试卷内容的重复率不超过10%。
(六)凡课时、大纲、教材相同课程,其考试均应使用同样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进行。
第四章 试卷审核
第九条 审核程序
考试课程所属教研室填写《济宁医学院试题申报表》,在试卷送印前进行审核。试卷审核程序如下:
(一)命题教师完成命题后,把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给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对试卷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程度、题型、题量、难度、广度、分值分布等项目进行初审。
(二)经教研室主任初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交学院教学管理科审核通过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三)机考试卷的审核,教研室在完成组卷和自测后,提交学院教学管理科审核,经教务处终审通过后进行考试。
第五章 试题的印制和保管
第十条 试卷印刷
(一)试卷原则上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印制,需要教务处印制的期末试卷,在考试前2周与教务处联系。
(二)做好检查试卷的工作。试卷要保证格式统一、字迹清晰准确,若发现有问题,要立即处理。
第十一条 试卷保管
(一)试卷印制完毕清点无误后装入考试袋保存。每个试卷袋内含试卷(考试人数+2份)、答题纸、考场记录单(2份)、试卷装订纸(1份)。
(二)参与试卷命题、审题、送审、印刷和保管的所有人员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
(三)若在命题、审题、印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出现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应立即报学院教学管理科并迅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保证试题的保密性和考试的公正性。
(四)考试结束后,考试试卷要全部收回并上交。
第六章 考务组织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时间按照教学日历进行安排,具体时间由教学管理科跟教务处协调确定。原则上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安排考试,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由教学管理科负责安排,教研室主任担任本学科考试的主考。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教学管理科同意。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学院巡视人员由学院领导、教学管理科、辅导员等组成,负责考场的巡视。
第七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做好考场检查和监考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地点及要求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私自开封和泄露试题内容。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对号入座,清点人数,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负责分发试卷,并计数发出试卷的份数,多余的空白试卷交主考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于开考30分钟后准确地统计考场内考生人数,并与实际试卷份数核对无误。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得向考生解释考题。属于考题和试卷印刷、装订方面的问题,由主考向考生说明、更正。错发的试卷或发出的缺页、重页试卷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后30分钟完成核验考生证件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监考范围内认真巡视,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严肃考场纪律,履行职责,发现考生违纪或舞弊时,应及时将有关证据连同试卷一同没收,责令其退出考场,将违纪或作弊情况详细填写在考场记录上,考后立即将考场记录报主考,主考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得暗示或指点考生答题,对协助或包庇考生作弊的监考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抓紧时间完成答卷,一经宣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命令考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回试卷。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即时清点试卷份数,并与实际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试卷按考试班级封装,并在试卷袋和试卷封皮上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然后连同考场记录一并送交主考。监考人员清点考卷份数时,应要求考生在原座位处安静等候,不得走动或擅离考场。若发现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不符时,有关考场的主考人员应立即组织监考人员在场内与考生进行核对并报告教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章 阅卷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及时组织任课教师进行阅卷。要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工,对试卷评阅、记分以及复核要责任到人。
第二十九条 阅卷前,要组织阅卷教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选择典型试卷进行试评,统一尺度和标准。
第三十条 阅卷教师对评分标准有不同意见,可及时向教研室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事,疑难问题由阅卷教师集体讨论解决。阅卷过程中严禁任何情况下的提分现象。
第三十一条 阅卷实行流水作业,注意发挥集体评阅和讨论研究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教师统计学生成绩时应准确无误,若合计或阅卷时给分失误,需更改分数时,阅卷教师要在更改处签字。
第三十三条 试卷评阅完成后进行试卷复核,复核无误后阅卷人和复核人应签字。
第九章 成绩录入
第三十四条 成绩汇总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至少3人同时汇总,交叉核对,确保无误。
第三十五条 电子版成绩复核无误后进入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成绩录入,录入完毕后,必须进行再次校对,确认无误后提交成绩。
第十章 试卷整理与保存
第三十六条 每门课程成绩录入完毕后按要求及时进行试卷及材料整理,成绩分析,试题分析,考试反馈及总结等。
第三十七条 试卷保存在各教研室,存放地点必须防火、防潮、防盗,有专人管理,确保能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封存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院将组织专门人员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础医学院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