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民主协商和征求党外人士意见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9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民主党派工作,切实发挥党外人士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三胞”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少数民族知识分子代表参加,由党政主要领导通报工作情况,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领导班子的人事变动等,并征求意见。

    二、学校对中层部门负责人履职考核时,应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方面的代表参加评议,对学校职能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支持民主党派动员各自的成员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可以通过统战部就学校一些方面的问题向校党委、行政提出书面建议或专题报告。

    四、各院(系)在研究确定本单位建设与发展重要事项的过程中,要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所在单位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五、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书面提出的各种建设性意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

    六、学校应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对某些重大决策实施过程和重要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以便对学校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